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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1997年6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2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及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100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后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敏捷、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污染环境事实
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王克俭(另案处理)承包的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开发大道东段南面约500米、东二路东面约200米处的勤俭养猪场内,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设置化工废溶剂处置场所,从事化工废溶剂回收、加工、分装、转售,后被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查获,并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王某甲仍在上述场所继续非法处置化工废溶剂。2014年6月12日,被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再次查获,并扣押废化工溶剂共计512.49吨。经检测,上述废溶剂中检出甲苯、二甲苯等有毒物质。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门口被民警抓获。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函、情况说明、处置清单及费用表、现场照片、查封决定书、银行账目明细单、户籍证明等;2.抓获经过;3.被告人王某甲以及同案犯王克俭的供述;4.台环监(2015)水字第115号监测意见书;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13年11月6日16时许,解某在台州市开发区半坦小区附近一棋牌室外用水果刀朝王某甲的髋部连捅2刀后驾车离去;被告人王某甲即到附近工地拿了铁榔头2把,并指使郑启玉(已被判刑)驾驶尼桑牌轿车追赶解某至半坦桥头红绿灯处,坐在副驾驶室的王某甲要求郑启玉靠近解某所驾驶的浙J·GU472轿车,同时用铁榔头猛砸解某的轿车,后王某甲猛打方向使尼桑轿车撞向解某所驾驶的浙J·GU472轿车,致浙J·GU472轿车冲至绿化带停下,造成浙J·GU472轿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33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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