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台椒刑初字第72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农民。201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章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君电路台州电厂西侧路段时,尾随碰撞前方由陶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二车损坏及章某和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他人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带章某去医院验血,经鉴定,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94毫克/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法医鉴定,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章某已赔偿陶某损失。
2015年2月13日,章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医疗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证人陶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活体检验报告、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章某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郭振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燕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