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698号(2)
2014年2月底至3月初,许祖平(已判)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山前村棋牌室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以扑克牌“拔二张”形式赌博,向庄家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许祖平纠集被告人苏某、许某丙望风。苏某、许某丙分别获利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许某乙、许某丁、黄某乙、苏某、许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同案犯许祖平的供述,证人叶某丁、叶某戊、何某、卢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同案犯许祖平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叶某甲、许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3月10日前后至4月1日,被告人叶某甲、许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九子村毛竹林、花园村大岙山、李宅村杨梅山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徒以扑克牌“拔二张”形式聚众赌博,纠集被告人叶某乙、黄某丙、王某乙、许某丁、黄某甲、许某丙、苏某、许某乙、黄某乙及许根清、许正云(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其中,叶某乙协助叶某甲负责场头日常抽头以及每日发放相应的工资;王某乙、黄某丙、许某丁负责为赌场护场,每日工资人民币200元,王某乙获利人民币2400元,黄某丙获利人民币2000元,许某丁获利人民币1400元;黄某乙负责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客,每日工资200元,获利人民币2000元;黄某甲、许某丙、苏某、许某乙等人负责为赌场望风,每日工资100元到200元不等,黄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许某丙获利人民币1500元,苏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许某乙获利人民币1200元。至4月1日,赌场被查,当场抓获方某、崔美青、叶军等参赌人员,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许某甲、叶某乙、黄某丙、王某乙、许某丁、黄某甲、许某丙、苏某、许某乙、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许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方某、崔某、郑某乙、赵某、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3月中旬至4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开设以扑克牌“拔二张”形式的赌场,赌场地点与上述叶某甲、许某甲开设的地点一致,即上午场归王某甲、下午场归叶某甲、许某甲。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苏某等人为赌场望风,许某乙获利人民币1200元,许某丙获利人民币1000元,苏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4月1日,公安机关在叶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将该赌场查获,故王某甲也没有继续开设赌场。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卢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6月下旬至7月15日,被告人卢某甲在章安街道谢张村山上、九子村山上、花园村张岙公墓山上等地开设以扑克牌“拔二张”的形式赌博的赌场,并纠集被告人余某、许某乙、黄某甲、卢某乙、叶某丙、郑某甲及许根清、许岳宝(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其中,余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许某乙、黄某甲、卢某乙等人负责望风,每日工资100元,许某乙获利人民币1400元,卢某乙获利人民币1000元,黄某甲获利人民币450元;郑某甲、叶某丙负责开车接送赌客,每日工资100元至200元,郑某甲获利人民币1000元,叶某丙获利人民币900元。7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甲、芦贵明、李某等人。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45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余某、许某乙、黄某甲、卢某乙、叶某丙、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丁、杨某甲、孙某、杨某乙、芦贵明、李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卢用华等人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8月20日至24日,卢用华(已判)伙同王芳(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山前村棋牌室及附近民房内开设赌场,招揽冯某、施某等人以“拔二张”形式聚众赌博,并纠集被告人许某乙、卢某乙等人为赌场望风。8月25日,该赌场被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卢某乙获利人民币500元,许某乙获利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乙、卢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案犯卢用华的供述,户籍证明,同案犯卢用华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程某、冯某、施某、戴某、单某、舒某、吴某、高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王某丙、黄某丙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被告人王某丙、黄某丙是情侣关系,租住在椒江区葭沚街道葭南小区40-5号201室。2014年12月20日、24日左右,王某丙、黄某丙在租住处2次容留林某乙吸食毒品;2015年1月22日、23日左右,王某丙、黄某丙在租住处2次容留王某甲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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