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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698号(3)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丙、王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林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黄某的供述,情况说明,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上交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4年4月1日,公安人员抓获叶某甲、苏某、王某乙、黄某乙;2014年4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许某丁;2014年4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黄某甲;2014年5月24日,公安人员抓获许某丙;2014年6月17日,公安人员抓获许某甲;2014年7月10日,黄某丙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月31日,公安人员将黄某丙、王某丙抓获归案;2014年9月24日,叶某丙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4日,许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抓获余某;2014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抓获卢某乙;2015年1月31日,公安人员抓获王某甲;2015年3月16日,叶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4月16日,卢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5月18日,郑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黄某丙到案后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查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叶某甲、许某甲、王某甲、许某乙、黄某甲、许某丙、许某丁、黄某乙、苏某、卢某乙、余某、叶某乙、黄某丙、王某乙、郑某甲、叶某丙分别结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卢某甲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45000元;叶某甲与许某甲共同获利人民币40000元;王某甲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许某乙协助赌场工作5次,场头获利人民币153000元,许某乙非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黄某甲协助赌场工作3次,场头获利人民币130000元,黄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8450元;被告人许某丙协助赌场工作3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9000元,许某丙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许某丁协助赌场工作2次,场头获利人民币85000元,许某丁非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被告人黄某乙协助赌场工作2次,场头获利人民币85000元,黄某乙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苏某协助赌场工作3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9000元,苏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卢某乙协助赌场工作2次,场头获利人民币60000元,卢某乙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余某协助赌场工作1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叶某乙协助赌场工作1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某丙协助赌场工作1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0000元,黄某丙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协助赌场工作1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0000元,王某乙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郑某甲协助赌场工作1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5000元,郑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叶某丙协助赌场工作1次,场头获利人民币45000元,叶某丙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甲、叶某甲、许某甲、王某甲分别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乙、黄某甲、许某丙、许某丁、黄某乙、苏某、卢某乙、余某、叶某乙、黄某丙、王某乙、郑某甲、叶某丙被人纠集、参与赌场管理或接送赌徒,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许某乙、黄某甲、许某丁、黄某乙、卢某乙参与的赌场获利人民币均在50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丙、王某丙在自己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他人吸毒计4人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甲、黄某丙、叶某乙、郑某甲、叶某丙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乙系自首,从犯,被告人黄某甲、许某丁、黄某乙、卢某乙均系从犯,视本案情节,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丙、苏某、余某、叶某乙、黄某丙、王某乙、郑某甲、叶某丙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到案后举报他人犯罪线索被查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苏某、王某乙、黄某乙、许某丁、黄某甲、许某丙、许某甲、余某、卢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因多次赌博被公安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因赌博、吸毒被公安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退清了赃款,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辩护人所辩意见属实,其辩称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退清了赃款,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辩护人所辩被告人许某甲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属实,其辩称予以采纳。但视本案情节,对被告人许某甲适用缓刑不妥,其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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