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698号(4)
一、被告人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和非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四百五十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许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许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四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叶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十六、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十七、被告人叶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十八、被告人王某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卢某甲、叶某甲、许某甲、许某乙、卢某乙、黄某丙、郑某甲、叶某丙向公安机关缴纳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甲、许某丙、许某丁、黄某乙、苏某、王某乙向本院缴纳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五份。
审 判 长 项 瑛
人民陪审员 周赵顺
人民陪审员 俞 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丹瑞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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