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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增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台椒检公诉刑追诉(2015)100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或者其他用途。至2011年8月,共向过亚林、李某、葛某等12人借款1668万元,已归还本金450万元,支付利息454.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4月至2011年2月,刘某甲共向过亚林借款合计人民币670万元,已归还本金人民币270万元并支付人民币100万余元的利息。
2、2008年8月、12月,刘某甲2次向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61万元,本金未归还。
3、2009年4月、2010年8月,刘某甲2次向葛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7.2万元,本金未归还。
4、2011年4月,刘某甲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35万元,本金未归还。
5、2008年10月、12月,刘某甲2次向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5万元,本金未归还。
6、2011年2月,刘某甲向陈某借款30万元,已归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6万元。
7、2009年8月、2010年10月,刘某甲2次向应百忠借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3.4万元,本金未归还。
8、2009年至2011年5月,刘某甲多次向应苗燕借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70.5万余元,本金未归还。
9、2010年5月、12月,刘某甲2次向王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7.25万元,本金未归还。
10、2008年12月至2011年5月,刘某甲4次向郑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本金未归还。
11、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刘某甲3次向李一借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50万余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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