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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个体经营。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华,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甲。2014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月26日又因吸毒被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甲,小学小化,无业。2012年10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祁国敏,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某乙,无业。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系无名小船船主。2015年3月16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甲、于某甲、张某甲、孙某、丁某、张某乙、姜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吴华、祁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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