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个体经营。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华,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甲。2014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月26日又因吸毒被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甲,小学小化,无业。2012年10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祁国敏,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某乙,无业。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系无名小船船主。2015年3月16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甲、于某甲、张某甲、孙某、丁某、张某乙、姜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吴华、祁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以发名片的方式与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约定,孙某、王某甲偷到废旧金属后卖给徐某。
2015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丁某、张某乙、姜某四人趁“顺吉”轮停靠日本西宫码头装货之际,通过“顺吉”轮首尖舱进入该轮货舱,从货舱窃得废旧金属,然后藏在首尖舱内。在“顺吉”轮开往台州海门港途中,四人又用螺丝刀、剪子等工具对窃得的废旧金属进行拆解装袋。同月8日19时许,“顺吉”轮在台州海门港抛锚期间,孙某电话联系徐某,准备将窃来的废旧金属卖给徐某。
同月6日18时许,“明治”轮从日本广岛码头运输一批废旧金属开往台州海门港途中,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张某甲三人一起从该轮船的货舱内窃取废旧金属藏在首尖舱。次日晚,三被告人用撬棍、螺丝刀、大剪子等工具对窃得的废旧金属进行拆解装袋。同月8日20时许,“明治”轮在台州海门港抛锚期间,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准备将所窃得的废旧金属卖给徐某。
当晚,被告人徐某雇佣被告人阮某甲收货,阮某甲再雇佣被告人阮某乙、戴某,由戴某驾驶小船分别从“顺吉”轮、“明治”轮接到废旧金属后运到临海市头门港白沙一码头,再装上牛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鲁D×××××车准备运回椒江处理,次日凌晨,在途经椒江二桥收费站时,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被海警查获。经称重:“顺吉”轮被窃的废旧金属共计1.205吨,价值人民币29103元;“明治”轮被窃的废旧金属共计1.835吨,价值人民币40590元。
3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张某甲在“明治”轮上被海警传唤到案。3月11日,被告人徐某到海警一支队投案。同日,被告人孙某、丁某在“顺吉”轮上被海警传唤到案。同月16日,被告人戴某被海警电话通知到案。27日,被告人张某乙、姜某在“明治”轮上被海警传唤到案。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张某甲所在单位烟台鸿达船务有限公司为其共赔偿60000元给被害单位台州市申亚金属有限公司,被害单位经了解,认为王某甲家庭经济困难,是初犯,公司损失已弥补,请求给予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