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63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农民。2014年9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农民。2005年5月16日因赌博被罚款贰佰元。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农民。2014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王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被告人朱某甲、王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三居303室开设赌场,同年6月,被告人王某等人参股,朱某甲占7股,王某等人占1.5股,雇佣被告人徐某等人负责望风,该赌场以“捺六名”形式聚集崔某甲、崔某乙等赌博,从庄家中抽头,同年8月31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王某参与期间获利共计2万余元,徐某参与望风20余天,参与期间获利共计6000余元。
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被民警抓获,后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元。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被民警抓获。同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下杨村村部附近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王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崔某甲、崔某乙、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王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朱某甲参与期间获利共计3万余元,王某参与期间获利共计2万余元,徐某参与期间获利共计6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甲、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罪态度好,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王某、徐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四、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慧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海丽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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