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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无业。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以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镕鸿,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甲,打工。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杨镕鸿、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县大麦屿街道曾家村康兴巷的暂住房内,联系若干非法押注“六合彩”的赌博人员,以1比40的赔率吸引赌博人员,非法接受赌博人员杨某乙、金某乙、李某甲、曾某乙、杨某丙、唐某、杨某丁、李某乙、林某、杨某戊、曾某丙、曾某丁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持续达380余期,累计接受投注额达106000余元,并上报给他人,被告人有杨某甲从中赚取投注额的8%-10%的回扣。上述期间,被告人金某甲明知被告人杨某甲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六合彩”记帐等帮助活动。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在其暂住房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六合彩”账单11张、开奖材料11份、手机3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曾某甲、柴某、杨某乙、金某乙、李某甲、曾某乙、杨某丙、唐某、杨某丁、李某乙、林某、杨某戊、曾某丙、曾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账单、银行明细对账单、信用卡账单查询、劳某、情况说明、通某、物证(手机3部,开奖材料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查一联系、病历等医疗资料、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庄家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的赌博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金某甲明知被告人杨某甲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金某甲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严历打击非法“六合彩”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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