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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绰号小花,无业。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贺某、陈某经事先预谋,在本县清港镇苔山村其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以“麻将”形式赌博;至同年2月初,被告人贺某、陈某在上述赌场内又增加“牌九”形式供赌博人员赌博,直至2015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赌场共开设三个多月,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0000余元。
2015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在上述赌场内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该赌场附近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吴某、周某、张某乙、金某、王某乙、秦某甲、秦某乙、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乙、王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陈某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贺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科刑。被告人贺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法制,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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