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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个体经营。2010年1月8日因吸毒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8日因吸毒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赵谷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7月至2014年2、3月,被告人郑某和郑云玲、潘兆力(均另案处理)受吴彬彬(另案处理)指使伙同蔡美燕、陈峰(均另案处理)在本县玉城街道后湾村蔡美燕、陈峰的家中以赌“三十二张”等形式开设赌场,聚集赌博人员蒋某、方某等人进行赌博。上述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40000余元,由蔡美燕、陈峰一方和被告人郑某、郑云玲、潘兆力一方平分所得赃款,其中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余元。
2014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郑某在本县玉城街道泽坎线桃花岭村路口见公安机关民警设卡检查时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吴彬彬、郑云玲、潘兆力、蔡美燕、陈峰的供述、证人方某、刘某、蒋某、张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移交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不应区分主从犯,可根据被告人郑某具体参与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郑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斌
人民陪审员 张玲香
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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