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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61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经商。2014年10月29日因未携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罚款人民币392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5年8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G15高速开往临海市方向。22时50分许,行驶至往上海方向1639km+700m路段时,发生碰撞护栏的交通事故。后于23时55分许在S28台金高速公路白水洋收费站被交警查获。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驾驶证违法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危险驾驶罪,且系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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