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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60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绰号“校长”),农民。2011年7月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四万五千元。)2015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5日前后至2015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红四村民兵训练基地斜对面一废弃老房子前面的院子里,开设“六命”赌博场头,招揽林某甲、方某、林英国、朱某等人参与赌博,该场头持续二十多天,被告人孙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三万多元。
另查明,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方某、叶某、张某、朱某、牟某、陶某、蔡某、林某乙、常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甲、叶某、朱某、牟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对被告人前科作出的(2013)台黄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缴纳罚金的票据,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建议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台黄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潘跃鸣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符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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