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603号(2)
9、证人缪某(系赵某乙同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一个之前曾带着资料来过林场并与赵某乙有感情纠纷的女子又来到林场,手里拿了个袋子,里面有个瓶子,与赵某乙在吵架。同事们都在劝。后其与章某、赵某乙带着该女子到了茶餐厅。该女子说她与赵某乙系情人关系,赵某乙现和一个叫“王平”的女的有关系,要赵把那女的交出,还说要50万,又说钱可商量,那女的必须交出,她的瓶里装的是汽油,目的就是与赵某乙同归于尽。期间该女的还说汽油买自一摩的司机,以前也买过100元,之前赵某乙家的火就是她放。并指认该女子即陆某甲的事实。
10、证人翁某(系赵某乙同事)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的一天,缪某、章某、赵某乙在其办公室与一女子在谈话。该女子情绪比较激动,说自己跟了赵某乙十几年,没得到任何好处,还把身体弄不好了,要与赵某乙“得得死”,之前赵某乙家着火,是她点的等等。后那女的跟着缪某、章某等人出去的事实。
11、证人冯某于2015年5月8日的证言及监控视频截图,证明陆某甲与其曾是同事,这两年没在一起上班,联系也不多。最近陆某甲老来纠缠其,说其抢了她男人赵某乙,并曾跑到其家里去闹过。并指认视频截图中的女子即陆某甲的事实。
12、证人陆某乙(系陆某甲的哥哥)的证言及监控视频截图,证明陆某甲在她的单位倒闭后就出去打工了,她去过广东,后来到了浙江。最近几年脾气不好,比较急,现患有甲亢。并指认视频截图中的女子即其妹陆某甲的事实。
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赵某乙系其老公。其家位于南城方山下林场18号,是两间三层楼结构的屋。其家隔壁有十几间屋,都是几十年前建的,木头结构的,都住满了人。201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下半夜着火,临路朝东的三扇门被烧着,因发现得早,及时扑灭,没什么损失。其感觉火应是人放的,而且当时有汽油味的事实。
1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赵某乙系其儿子。其家位于南城方山下林场18号,是两间三层楼结构的屋。2014年国庆节前一天的下半夜,其家的三扇门同时着火,还有汽油味,其怀疑有人放的火。而且其家隔壁有十几间屋,都是几十年前建的,木头结构的,万一着火,不但其一家的性命,旁边还有邻舍住了很多人。后有一个女的曾到其家闹过,想要其家钞票,并说租住在其家二楼那个女的跟其儿子有关系。有人说来闹的女的与其儿子有关系。其问过其儿子,其儿子没回答的事实。
15、证人赵某甲于2015年5月4日的证言,证明其系赵某乙的女儿。大约一个月前,有个女的联系上其,说其父在外面有人,并说一些话骚扰其。其跟家里人说了这件事,得知这女的即陆某甲,是其父的“小三”。其就跟陆某甲说了好聚好散。但陆某甲还是经常在半夜打其电话骚扰其。当天凌晨1时许,她又打电话骚扰其。到了上午7点30分许,其母打电话说有个女的到其家门口了,其就知道是陆某甲。其赶到后,看到陆某甲站在其家门口,就拿车上的安全锤放在包里。后其与陆某甲发生争打。陆某甲拿出一瓶液体准备打开,说着“同归于尽”的话,其怕她拿着的是汽油,就抱住她,后那瓶子被人夺下。其很生气,就用安全锤往陆某甲头上乱砸。其间,陆某甲又拿出一个玻璃瓶砸其,该瓶砸到墙上有汽油味。其家曾被人纵火,其怀疑是陆某甲干的的事实。
16、被告人陆某甲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5年5月4日上午8时许,其来到南城街道方山下林场赵某乙家门口附近等“王平”,因其与她有感情纠纷。后被赵某乙的女儿赵某甲拿小铁锤打了,现其对她谅解。当时其身上带着两个装有汽油的玻璃瓶,该汽油系其向一开摩的人买的。其曾携带汽油到赵某乙办公室,只是吓唬他的,也在他办公室大庭广众下说过他家的火是其放的,但这是他们故意刺激其说的。其租住于金艺花园59栋1409室,其住处还有一点汽油,放在一个塑料桶里。其就一个红色挎包的事实。
17、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系于1974年3月8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华东路九胡同51号的事实。
18、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于2015年8月4日在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另有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取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治安调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所证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均予确认。
被告人陆某甲辨称其未曾在赵某乙家放火。经查,有证人章某、缪某、翁某、冯某、马某、卢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及缪某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等,被告人陆某甲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所记的日记,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取的手机内容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证实被告人陆某甲因与赵某乙之间的感情纠纷,携带汽油至赵某乙位于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林场18号的住宅处,将汽油浇在赵某乙的门上放火的事实。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