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628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六、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马可大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季飞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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