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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甲,农民。2014年9月1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俞某乙,农民。2014年9月1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俞某丙,农民。2014年9月1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章正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丙及其辩护人章正余、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及俞尧通(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同意将三门县海游街道悬渚村上峙头坝外的一块耕地出售给俞某丁用于建房,后俞某甲等人按俞某丁的要求购买了10万元塘渣将2亩耕地填成了3.14亩。2010年1月1日,俞某乙、俞某丙、俞尧通以94.2万元(包括塘渣费用)将上述耕地出售给俞某丁,双方签订了协议,后俞某甲在协议上补签了字。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获利84.2万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俞某乙、俞某丙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某乙、被告人俞某丙及其辩护人章正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俞某甲提出其和三个儿子的土地已经分开,属于他的土地只卖了1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以及俞尧通(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将三门县海游街道悬渚村上峙头坝外的一块耕地出售给俞某丁,并按俞某丁要求购买10万元塘渣将2亩耕地填成了3.14亩。2010年1月1日,俞某乙、俞某丙和俞尧通以人民币94.2万元(包括塘渣费用1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耕地出售给俞某丁,双方签订协议,后俞某甲在协议上补签名字,俞某乙、俞某丙和俞尧通各分得人民币22万元。俞某甲分得人民币18.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俞某乙、俞某丙已分别向三门县公安局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2009年12月份一天,其在自己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悬渚村上峙头坝外地里遇到俞某丁,俞某丁要买其这块地。其和三个儿子商量后,将地填好土方,以94.2万元价格(包括10万元填塘渣的费用)将这块地卖给俞某丁,三个儿子每人分了22万元。
2、被告人俞某乙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2009年12月中下旬,俞某丁想购买其家中位于悬渚村坝外的土地。其父亲俞某甲和三兄弟一起商量后,由俞某甲及俞尧通出面和俞某丁谈妥,将土地以94.2万元卖给俞某丁,其中10万元是填塘渣的费用,剩下的84.2万元,三兄弟每人分了22万元,剩下18万元给父亲俞某甲。协议是2009年12月31日起草的,于2010年1月1日签的协议。
3、被告人俞某丙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2009年,其父亲要将位于悬渚村上峙头坝外的地卖给俞某丁,因土地是村里分给其家里的,是三兄弟和其父亲共有的,后经过其父亲及三兄弟商量,同意将这块地以942000元的价格卖给俞某丁,三兄弟每人分了22万元,剩下的钱包括填土方的费用给父亲,协议是2010年1月1日签的。
4、同案人俞尧通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2009年12月份,俞某丁找其父亲商量想买悬渚村上峙头坝外的一块土地。这块土地是其父亲和三兄弟共同拥有,后经过商量,决定将这块土地以90多万的价格卖给俞某丁,三兄弟每人分了22万,剩下的钱10万左右用于填塘渣,其他的给父亲。
5、证人俞某丁的证言,证明的内容有:2009年12月份其找俞某甲买他们家的空地,后来俞某甲与三个儿子俞某丙、俞某乙、俞尧通商量后以94.2万元的价格将那块地卖给其,包括填筑土方的费用。这块土地是村里分给他家的自留地,俞某甲和三个儿子共有。协议是2009年12月31日起草好的,实际签署是2010年1月1日。
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有:其系俞尧通的妻子,2009年12月份,俞尧通和俞某乙及俞某甲商量卖地,并打电话征求俞某丙的同意。地卖了之后三兄弟每人分得22万元,剩下的给俞某甲包括填塘渣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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