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台三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甲,农民。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玲,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甲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甲及其辩护人周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任清盖从俞某乙处以6.5万元购得灌溉水田,并自建了一层房屋。2010年8月,通过被告人俞某甲,任清盖将上述房地以10万元出售给任某甲。经鉴定,上述一层房屋价值3.8701万元。在此笔交易中,任清盖、俞某甲均未获利。
2、2004年左右,被告人俞某甲从俞某丙处以2.5万元购得灌溉水田,并自建了一层房屋。2010年8月20日,俞某甲将此房地与任某甲上述所购得的房地进行调换,收取1万元,并建成了4层8的房屋。2010年11月20日,俞某甲将该房屋及土地以28万元出售给任某乙。经鉴定,上述4层8房屋价值17.1475万元。在此笔交易中,俞某甲获利9.3525万元。
3、2010年,被告人俞某甲从俞某丁处以26万元购得灌溉水田。同年,俞某甲又从俞某丙处以7万元购得灌溉水田。2010年4月21日,俞某甲将上述从俞某丁处购得5间屋基大小灌溉水田中的1间,及从俞某丙处购得的1间屋基大小的灌溉水田,共2间屋基大小的灌溉水田,以16.3万元出售给林某甲用于建房。此笔交易中,俞某甲获利4.1万元。
4、2010年,被告人俞某甲将其从俞某丁处购得5间屋基大小灌溉水田中的1间,以10万元出售给王某用于建房。此笔交易中,俞某甲获利4.8万元。
5、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俞某甲将自己2间屋基大小的灌溉水田及自建的5层房屋,以52.4万元出售给周某、赖月婵、杨某、林某乙四人。经鉴定,上述5层房屋价值37.4130万元。此笔交易中,俞某甲获利14.987万元。
6、2010年,通过被告人俞某甲,俞某戊将自己3间屋基大小的灌溉水田,以20.3万元出售给罗某、丁某、王某用于建房。此笔交易中,俞某戊、俞某甲共获利20.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揭发他人非法转让土地的犯罪行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