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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刑初字第425号(3)
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林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谭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牟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孙良挺
代理审判员  陈 啸
人民陪审员  杨贤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杨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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