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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96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绰号“小鬼”),农民。200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0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7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2015年5月20日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未执行)。2015年5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9日凌晨,在临海市杜桥镇王朝KTV110包厢内,被告人韩某及毛治平(已判)与姚某因喝酒发生吵架,后被人劝离;被告人韩某等人不服气,认为丢了面子,遂纠集了被告人高保重(已判)等人,因开始找不到姚某,就在姚某所经营的杜桥镇安徽饭店楼下,砸碎该饭店的一块玻璃;后在杜桥镇安徽饭店门口找到姚某,被告人韩某及高保重、毛治平等人用事先准备的钢管对其围打,致其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李某、刘某、胡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及同案犯高保重、毛治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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