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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95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农民。2008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9年3月10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9年7月1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8月17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2012年2月2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11月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1月1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4日下午,黄某与被告人许某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当日17时许,黄某纠集孙某乙、朱海波、谢跃等人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临海小学边上金枫宾馆前,对许某实施殴打;被告人许某被殴打后,心里有气,捡拾地上石块、铁铲敲砸黄某借用林某的浙J×××××宝马轿车;后黄某、孙某乙等人又下车再次殴打许某,并敲砸许某所停放的浙J×××××宝马轿车。经法医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估价鉴定,浙J×××××宝马轿车损失价值为16136元;浙J×××××轿车损失价值为34277元。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车主林某的损失,林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证人郑某、孙某甲、林某、孙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赔偿了车主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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