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台临刑初字第100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农民工。2015年5月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5日23时多,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天上人间KTV驶出,途经富南路与步行街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到案经过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光盘、物证检验报告,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