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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9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2013年12月26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朱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朱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临海市广发银行申请了卡号为62×××06的信用卡1张,并于同年11月1日起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提现等。截至案发,该卡透支未还本金共计人民币10829.97元。
2012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朱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使用朱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台州市黄岩区向交通银行申请了卡号为62×××88的信用卡1张,并于同年7月20日起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提现等。截至案发,该卡透支未还本金共计人民币29987.22元。
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朱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使用朱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临海市向中信银行申请了卡号为40×××02的信用卡1张,并于同年1月15日起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提现等。截至案发,该卡透支未还本金共计人民币54952.87元。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770.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随案移送清单及银行卡、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信用卡开户信息、历史账单、催收记录、说明、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还款明细、欠款情况、办理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催讨记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客户历史银行转账流水查询单、客户资金流水单、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周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信用卡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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