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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0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农民。2013年11月26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转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至5月28日,被告人吴某在临海市杜桥镇索菲特公寓三楼棋牌室内开设“捺六名”形式赌场,招揽人员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共计开设16天,被告人吴某抽头获利共计16000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在赌场内被现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预交退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预交款票据,证人项某、郑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有坦白情节,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蒋朝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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