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台临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小字文化,农民工。201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7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代理检察院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5年6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5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左右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尹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继光街、卖糖巷一带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2015年1月22日17时左右,吴某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尹某购买两个海洛因,被告人尹某将两个用黑色尼龙纸袋包装的海洛因(共0.79克)用白色餐巾纸包好后放在事先约定的临海市古城街道卖糖巷49-2号路边的窗台上,后被告人尹某在此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被告人尹某身上查获同样包装的一个海洛因(0.4克)。公诉机关提供证人吴某、蔺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的在侦查阶段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尹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我原来供述不实,我被抓那次贩毒是实。指控我多次贩毒有异议,我刚来临海几天,只有被抓那次贩毒。在我身上搜出的0.4克是自己止脚痛用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尹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继光街附近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多次将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2015年1月22日17时左右,吴某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尹某购买两个海洛因。后被告人尹某将两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共0.79克)用白色餐巾纸包好后放在事先约定的临海市古城街道卖糖巷49-2号路边的窗台上,随后被告人尹某在此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查获同样包装的一个海洛因(0.4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人吴某、王某、蔺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
关于被告人尹某辩解其仅被抓那次贩毒,没有多次贩毒。经查:证人吴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其于2015年1月份通过手机联系后,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继光街附近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多次向“二哥的马仔”(经辨认为被告人尹某)购买“白粉”(即海洛因),十几天中基本每天买一次。其与一个贵州人王某一起就有二、三次去买过海洛因,然后一起去洗菜桥开房吸食。2015年1月22日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当日下午带民警到平时与“二哥的马仔”交易毒品的地方,由其打电话给“二哥的马仔”,让他送“白粉”到老地方,最后“二哥的马仔”被抓获。随后其带民警到交易点,在约定放毒品的那条小巷的围墙上一个小窗口边找到一团餐巾纸包起来的东西,里面有两只黑色尼龙袋包起来的“白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或2015年1月份,其认识吴某后,知道吴某也在吸食海洛因,听吴某说他现在向“二哥的马仔”买海洛因。其知道吴某每天都吸毒,基本每天都要向“二哥的马仔”买一次,其和吴某在一起三天就有三次两人一起向“二哥的马仔”(经辨认为被告人尹某)买过海洛因,每次都是吴某与“二哥的马仔”电话联系好,其中一次是其过去继光街附近和那个“二哥的马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他两次吴某过去和“二哥的马仔”在继光街附近交易,其也在旁边。海洛因拿到后,其和吴某去洗菜桥那边的小宾馆开个房间吸食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尹某至少三次将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的事实。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尹某辩解其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搜出的0.4克海洛因是自己止脚痛用的,但该辩解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因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已被证实有多次贩毒行为,系贩毒人员,其被抓获后,对于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也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