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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486号(2)
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海燕
人民陪审员  林 英
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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