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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54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包乾晟(绰号“百万”、“八万”),无业。2008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老鼠”),无业。2014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包乾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
2014年7月6日下午,因郑某为他人借款担保一事,屈某甲(另案)与娄依领(已判)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并约定斗殴。娄依领通过金磊(另案)纠集了被告人徐某甲及周之迪(已判)、郑逸、徐境菘、沈飞、张冬冬等十余人,准备了钢管、红樱枪、钢珠枪等工具,乘车到达临海市大田街道铁路大道大田桥村路段。同时,屈某甲也纠集屈某乙、陈某甲、郑某、李斌斌、高宇、刘开凯(均另案)等七、八人,准备了铁锹、弩等工具,乘车到达现场。屈某甲、屈某乙、陈某甲、郑某、李斌斌、高宇、刘开凯等人冲向娄依领方,持械打伤被告人徐某甲及娄依领、周之迪等人,并砸坏路虎轿车、本田轿车两辆。经价格鉴定,娄依领的路虎轿车损失价值为57710元。经法医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娄依领左顶部、左手背损伤均达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路虎车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屈某甲、陈某甲、屈某乙、郑某、娄某、陈某乙、陈某丙、包某、王某甲、陈某丁、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娄依领、金磊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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