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台临刑初字第9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农民。2011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2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海胜,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周海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程某因生日请朋友吃饭后到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门四楼东方魅力KTV“魅力至尊”包厢内唱歌。当夜11时许,被告人程某女朋友李某乙在过道上遭到东方魅力KTV“V9999”包厢内的顾客郭某的言语调戏及威胁,为此,被告人程某与郭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程某及其朋友李某甲、李文学、费晓波等人与郭某及其朋友张某乙、赵某丙、赵某乙等人在KTV过道上发生混打;此后被告人程某及其朋友李某甲、李文学、费晓波等人退回自己的“魅力至尊”包厢,接着郭某、张某乙、赵某丙、赵某乙又持啤酒瓶冲进“魅力至尊”包厢,双方再次发生混打,双方各有受伤;期间被告人程某持灭火器砸伤赵某乙的左上唇部。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程某、李某乙、张某乙、赵某丙、郭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2014年12月7日夜,被告人程某在台州医院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赵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赵某乙等人自行和解,被告人程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乙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赵某乙等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情况说明、收条,证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刘某、陈某乙、姜某、过伟龙、侯某、彭某、魏某、方某、路某、赵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张某乙、赵某丙、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程度检验告知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