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77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07年12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10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丹凤,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农民。2015年3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转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田某及辩护人严丹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13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想到临海市大洋街道永强集团某车间上班,因没有得到该车间正、副主任吴某乙、王某同意,被告人陈某甲遂在大洋街道永强集团东大门对面处,先自己对王某实施殴打;后又与王胜涛(已判)及蔡老二(另案)一起,对吴某乙实施殴打。
2、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来到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孙某所开的如约宾馆,因琐事与该宾馆老板孙某发生争吵,后对孙某实施殴打;一段时间后的一天深夜,被告人陈某甲又来到如约宾馆滋事,后用砖头砸碎宾馆的玻璃门和电脑显示器。
3、2013年12月23日下午4时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塘里村菜场旁边刘某开的棋牌室内,王胜涛与谢某因赌博发生争吵,后与谢某、杨某法发生打架,王胜涛鼻子受了一点伤;随后王胜涛叫来被告人陈某甲,携带砍刀、钢管赶至塘里村,寻找谢某未果后,王胜涛及被告人陈某甲即持钢管、砍刀,将停在菜场边的刘某五菱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人民币4760元。
另查明,王胜涛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谢某、高某甲、高某乙、章某、高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王某、孙某、刘某的陈述,同案犯王胜涛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5年1月27日至3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田某二人合伙,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2-51号楼下开设“推筒子”场头,股份平分,招揽付某、黄某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开设期间共非法获利428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人民币10000元左右,被告人田某获利人民币21400元左右。2015年3月19日夜,被告人陈某甲、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已向公安机关预交人民币20000元,后又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账本,情况说明,预收款票据、罚没财物专用票据,证人高某丁、付某、黄某、吴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档案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田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田某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田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向被告人陈某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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