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2005年9月因骗取少量财物被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3月因骗取少量财物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罗×在本市石景山区国际雕塑公园西园“奇乐儿”儿童乐园内,因工作问题和被害人马×发生争执,并对马×进行殴打,致马×脑外伤后综合症、头皮血肿、右肾占位、左侧第7—11肋骨共六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被民警查获。
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罗×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未用凳子殴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罗×受雇于被害人马×之女经营的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国际雕塑公园西园“奇乐儿”儿童乐园,工作大概十余日。
2014年5月30日14时许,罗×提出辞职,让被害人马×结清工资,被害人不同意马上支付工资,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进而罗×殴打被害人马×。致马×脑外伤后综合症、头皮血肿、右肾占位、左侧第7—11肋骨共六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在其住址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30日下午,其在石景山区国际雕塑公园西园其女儿经营的“奇乐儿”儿童乐园帮忙卖票,一名叫“小罗”伙计要求辞职,马上支付工资,其让他等新人来了再走,“小罗”就不干了,拿起旁边的铁腿凳子对其追打,其被小罗用凳子打在头部和腰部各一下,当时头部就流血了,其倒在地上后,小罗就收拾他的随身物品跑了。其让在场的另一个伙计高×赶紧报警,后被送到了武警总医院进行救治。
其在公安机关对12张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打其的伙计“小罗”(罗×)。
2、证人高×(现场员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30日14时许,“小罗”跟马×说要辞职,并要求支付工资,马×说等新人来了再走,他们就吵吵了几句,其也没在意,就去沙滩区打扫卫生,等转身时看到马×坐在地上,小罗收拾东西要离开,其去拽他也没拽住,小罗就跑了。其赶紧打电话报警了。因当时距离现场有一段距离,其没看到打架的具体过程,就看到开始二人互相抓着,等再跑回来时马×就坐在地上了,头部流血,她说是小罗用铁凳子打的。
3、武警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马×的伤情为脑外伤后综合症、头皮血肿、右肾占位、左侧第7—11肋骨共六处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一级。
4、被害人马×提供给侦查机关的现场及就医照片证明,其被打后头部流血,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形。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明,经民警走访调查确认了“小罗”的真实姓名是罗×,2014年12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罗×的住址将其查获。
6、被告人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30日,其不想在马×的儿童游乐园打工了,就让马×结清工资,她不同意,其就用拳脚将马×打伤,没有使用工具。打完后其就收拾东西离开了儿童乐园。当时打工时和马×谈的是每个月工资2000元,其干了十几天,觉得活太累就不想干了。
2014年12月16日,其带领民警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后指出,本市石景山区国际雕塑公园“奇乐儿”儿童乐园就是其打架的具体地点。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罗×三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罗×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和本案有客观联系,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念被告人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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