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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87号(2)
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十六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安彦增人民陪审员郭淑毅人民陪审员朱国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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