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男,1968年1月10日,硕士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韩×在本市海淀区上庄水库旁,向被害人张×1谎称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文化健康中心生态环保工作委员会欲在密云开展密云水库水源地保护项目,将来可通过分配对污染单位的罚款的形式获取利润,以筹集项目出资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1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韩×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被告人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韩×定罪处罚。
被告人韩×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未对被害人提及用收取罚款的方式获取利润。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韩×于2013年12月28日,在本市海淀区上庄水库旁,向被害人张×1(男,59岁)谎称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文化健康中心生态环保工作委员会欲在密云开展密云水库水源地保护项目,将来可通过分配对污染单位的罚款的形式获取利润,以筹集项目出资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1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韩×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韩×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在密云县不老屯镇燕落村承包张×2的3个果园而认识张×2。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文化健康中心批复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其申请密云水源保护项目,主要负责密云水库的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该项目没有获得批准。其以该项目副主任的身份负责筹备和寻找投资人启动该项目。如果水库周边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水库造成污染,可以向他们要求赞助。其没有权利向企业要求赞助,可以通过派出所和媒体给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压力。2013年,其把这个项目介绍给张×2,张×2表示愿意找人一起启动该项目。2013年12月28日,张×2带着一个叫张×1的男子来到海淀区上庄镇药食不分植物园内找其商谈该项目。其给张×1看了其的工作证件和相关资料,其以个人名义跟张×1说将来通过跟污染单元要钱,收取罚款可以挣钱,而且还会有国家财政拨款,不会亏的,张×1同意并在当天就在上庄水库旁边的一个银行给其工行卡账户上转账5万元。其回单位后向其主管领导左×汇报这个项目的情况,并请专家拟定了章程和项目计划书,但未获得书面批准,这个项目是其个人行为。因为其没有这方面的经历,也没有时间、能力、关系网,所以没筹备成。期间其还找别人出资,但没有人干,其就跟张×1继续要钱,但对方没有继续出资。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张×1前期投入的5万元就一直在其手中,没有入单位的财务账。张×1这5万元钱根本办不成事,其就用来做日常开销。2014年6、7月,张×1找过其要这5万元钱,当时其钱紧张,就没有还张×1钱。其单位的工作证件是一年一审,因其没有去单位审核,现在已经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了。其给张×1的红头文件、章程等都是其自己在网上摘录的,和单位没有关系,单位领导也不知道其摘录了这个章程。
2、被害人张×1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其认识了张×2,张×2对其说有一个项目,主要是成立一个叫“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文化健康中心生态环保委员会”的机构,做水质监测、水库污染治理等,并给其两个文件复印件和韩×的工作证复印件,称韩×是这个组织的副秘书长,具体事宜可以交给韩×办理。该组织成立后,20%的利润交给老干部中心,剩下的可以自行开销。2013年12月28日,其与张×2到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水库一个大院见到了韩×。韩×告诉其这个委员会管辖往密云水库流水的五个县,发现有污染水质问题可以上报,由环境、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罚,罚款的20%上缴老干部中心,剩余钱款归他们所有。成立这个委员会需要20万元,其称可以先交5万元,韩×表示同意,其就在上庄镇的一个银行给韩×的银行卡转了5万元。后张×2不断向其要钱,但其一直没有见到有关手续,就说暂时没有钱,张×2说钱交不齐韩×就不会给办手续,其觉得这事是假的,其就给韩×打电话要求退钱,韩×说此事是张福礼联系的,退钱得找张福礼,张福礼也不退其钱,后来其就报警了。其已经收到韩×退给其的5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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