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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张XX,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
原告王XX,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王X1,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1,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桐民,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王XX、王X1诉被告张X1、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事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王XX、王X1诉称:张XX与张X1系姐妹,王XX是张XX之子,王XX、王X1系夫妻。2006年8月,张X1将座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XX2排4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卖予张XX,张XX分四次支付了房屋价款。之后,原告常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负担涉案房屋的所有费用,原告已经由此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及控制人。2012年6月,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张X1刻意隐瞒真相,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与征收事务中心就涉案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多次与张X1协商,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均被张X1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我们起诉要求确认张X1与征收事务中心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审理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正式成立。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正式成立,故张XX、王XX、王X1起诉要求确认张X1与征收事务中心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王X1、王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欢喜代理审判员王丽娟人民陪审员周秀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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