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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刑初字第45号(2)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的供述证实,其原系区国土分局副局长,主管土地监察、地籍等科室的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主要流程是:首先由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收取土地权属合法性等土地登记的必须要件,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地籍科科长进行复审。如果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问题,应该退回初审,由初审人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如果处理齐全,科长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发现问题可以提出质疑,如果没有问题就签字批准。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批,最后报区政府审批通过才能发证。在京门中心将门头沟区城子市场29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东电子研究所的过程中,李×负责初审,科长申×负责复审,其负责最后审批。当时,申×向其汇报说,由于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是如果企业转制可以不交土地增值税,问其能否由国资委出具一份属于企业转制的情况说明,然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其表示同意。因此,他们在区国资委未提供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规范要求没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区国土分局权属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土地变更登记的初审工作。按照土地变更登记规范要求,初审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后报科长复审,复审通过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因房屋土地交易的变更登记,需提供土地增值税发票,没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发票或者免税凭证,区国土分局不应办理变更登记。区国资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代替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土地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只能由税务部门出具,仅凭区国资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证人申×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区国土分局权属登记中心即地籍科任科长,主要负责土地权属变更复审工作。当时,房屋土地变更登记由李×负责初审,其负责复审,然后报主管局长董×审批。2008年6月,区国资委在办理原齿轮厂的房屋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区国资委副主任魏×与主管局长董×沟通过此事。其在复审此宗土地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现缺少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证明,就跟董×汇报,董×同意由区国资委出具因企业兼并改制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说明,就给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其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表的说明一栏中注明:“此宗土地的增值税缴纳问题,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由国资委出具情况说明即可”。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出具完税凭证,但是他们在办理门头沟区城子市场29号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区国资委未提供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证人魏×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至2012年10月间,其任区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其负责齿轮厂的改制工作。齿轮厂成立于1973年,属国企。2002年,齿轮厂改制为丹诺公司,以内部职工名义成立,实际是区国资委出资。后吉林大华公司与丹诺公司合并,成立了吉诺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吉林大华公司想退出,区国资委又找到湖北天轮公司,经协商湖北天轮公司收购了吉诺公司,此事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湖北天轮公司因资金未全部到位,延迟了一年多,未能实际收购。其又找到华东电子研究所,想让华东电子研究所继续改制,但华东电子研究所提出只想购买齿轮厂的土地和厂房。因此,华东电子研究所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区国资委签订了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但是,由于齿轮厂的土地登记在齿轮厂的名下,而房屋登记在原门头沟区工业总公司的名下,房地不统一不能办理过户,所以区国资委又把房屋、土地统一过户到区国资委下属单位京门中心的名下,在此过程中,其找董×沟通过,直到2008年才过户给华东电子研究所。在将原齿轮厂土地转让给华东电子研究所的过程中,其得知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听说如系企业改制可以免缴税款,所以其让王×咨询一下。王×咨询后得知企业改制可以免税,但要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于是其就让王×以区国资委的名义给区国土分局出具了一份企业改制的情况说明,免缴了土地增值税。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系区国资委改制科科长,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2004年6月,其到改制科工作,办理了齿轮厂房屋土地转让手续。原齿轮厂是国企,在城子市场29号生产经营,后来齿轮厂破产。破产后齿轮厂内部职工成立了丹诺公司,实际还是国资委的企业。后吉林大华公司投资,与丹诺公司成立了吉诺公司。2004年底至2005年初的时候,湖北天轮公司收购了吉诺公司的股权,由于吉诺公司的股东丹诺公司是国资委的企业,所以应该给国资委一部分钱,但湖北天轮公司没有付清。后区国资委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城子市场29号的房屋土地转让给华东电子研究所,转让协议是其草拟的,其向魏×副主任汇报过,签订协议是高×主任签的字。转让齿轮厂的土地房屋时没有经过区政府审批,魏×也没有向其提出要向区政府报告。为了使齿轮厂的土地登记证与房屋产权证统一,区国资委经区政府批准把房屋土地统一过户到区国资委的下属单位京门中心的名下。其在办理城子市场29号土地房屋转让手续时,区国土分局的工作人员提出要有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于是其打电话咨询了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答复企业改制导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后其又向区国土分局地籍科科长申×咨询,询问能否由国资委出具情况说明代替完税凭证,申×请示领导后告知其可以。其回到单位后将此事告知魏×,魏×就让其出具了一份华东电子研究所兼并齿轮厂的情况说明,然后盖了国资委的公章。于是其拿着这份情况说明和其它相关手续去区国土分局办理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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