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67岁(1948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丹,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1,男,58岁(1957年5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系被告人王×之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杨×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院内,因盖房问题产生纠纷,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王×挥拳击打杨×左侧眉骨部位,致杨×受伤倒地,医院诊断证明显示,杨×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额叶脑出血、左眼睑撕裂伤等,经鉴定,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2、被告人王×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杨×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院内,因盖房问题产生纠纷,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王×挥拳致被害人杨×左侧眉骨部位受伤,后杨×倒地。经北京门头沟区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杨×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额叶脑出血、左眼睑撕裂伤等。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杨×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当庭供述证实,2013年5月15日上午8点多钟,他来到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院内施工,杨×不让他施工,他们就发生了争吵,后来发生了肢体冲突。
2、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5日上午8点多钟,他在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院屋内睡觉,听见他媳妇李×在和人嚷嚷,他出去后看见王×来拆墙,于是他们就发生了争吵,后来他俩就开始撕扯、推搡。王×挥拳打他,最后一拳把他打懵了,他站不住就倒地上了。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5日上午8点多钟,王×来到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院内她的家中刨墙,她阻止对方不让刨,然后就跟对方发生了口角。杨×从屋里出来和王×发生了肢体冲突,她就进屋拿相机在一旁照相,看到王×用拳头打杨×,照了几张她就进屋报警去了,等出来后就看见杨×倒在地上并且头部流着血。
4、证人邓×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5日上午8点多钟,她和她爱人王×去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院内施工,杨×和李×阻拦他们。后来王×和杨×就吵起来并发生了肢体接触。杨×用手打王×的头部,王×也用拳头打杨×的头部。现场就杨×的头部左侧流血了,其他人没有伤。
5、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5日门头沟区医院收治了一个叫杨×的病人,当时病人左眼有撕裂伤,头部CT检查左侧额叶脑出血,口腔内也有出血。杨×的脑出血属于小出血,不是陈旧出血,不是之前形成的。
6、证人张×、孙×的证言证实,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有杨×和王×两户人家,杨×是老户,一直在此居住,王×家是20多年前从村里买的×号临街的房子,平时不在此居住。院内东墙和南墙是公共的,北墙的归属不清楚。
7、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号院内,以及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杨×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
8、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门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杨×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额叶脑出血,未伴有神经症状体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e之规定,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9、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的说明证实,杨×左侧额叶脑出血属于颅内出血故引用条款5.1.3e。
10、门急诊病历手册、门头沟区医院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实,被害人杨×于2013年5月15日9时30分到门头沟区医院接受急诊治疗,入院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左侧额叶脑出血,左眼睑撕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