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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9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物业管理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副经理期间,私自以水费要涨价可以预存水费为名,骗取业主樊××、窦××、芦××、杨××的预付水费共计人民币32000余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于广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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