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昌刑初字第7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1,别名郝×2,男,31岁(1983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山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郝×1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北门馅满楼饺子馆内吃饭时,因其友李×1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而与陆×1等人互殴,过程中致陆×1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经法医学鉴定,陆×1本次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郝×1与被害人陆×1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郝×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陆×1的陈述,证人陈××、刘××、赵××、张××、李×2、陆×2、董××、陆×3、吴××、吕××、李×1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工作说明,被告人郝×1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1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郝×1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郝×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式宽人民陪审员赵红霞人民陪审员吴继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会        英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