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6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男,32岁(1983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13时30分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公交车站处,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告人董××传唤过程中,被告人董××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该车站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内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将民警王××双手抓伤,后被查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卷宗材料,认为被告人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辩称未使用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13时30分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公交车站处,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告人董××传唤过程中,被告人董××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该车站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内使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将民警王××双手抓伤,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因其被控告涉嫌敲诈勒索,2015年4月23日下午在南口车站,有二名身着制服的警察告知其配合接受调查。其中一名警察出示工作证后传唤其至派出所,其不配合,与对方拉扯不愿上警车,警察用言语劝说无效后强制带其回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其情绪激动,不愿下车,也不愿进询问室。警察将其控制带进询问室,其拒交手机等随身物品又与警察发生冲突,把其中一名警察手部抓伤。
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系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民警。2015年4月23日13时20分许,董××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在派出所内辱骂民警,并强行从询问椅上挣脱反抗。其在配合控制董××过程中,双手被董××抓伤流血。民警在执法中均着警服。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其系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民警。2015年4月22日,事主杜××报警称被董××敲诈勒索。次日13时许,杜××来所反映董××乘坐883路公交车即将到南口。后其与辅警李××、杜××驾车到南口公交车站,其向董××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请董××配合调查。董××拒绝欲离开,其与同事将董××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董××仍不配合,打其胸口一拳,同事王××、刘××赶来支援。在控制董××过程中,董××挥拳反抗,其使用警用催泪剂,王××双手被抓伤流血。民警在执法中均穿警服。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其系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民警。2015年4月23日13时20分许,其在所内值班,看见张××口头警告董××配合执法,董××拒不配合,对张××进行辱骂并挣脱。其配合所内同事将董××控制在询问室椅子上,董××始终用身体挣脱反抗,手脚乱打乱踢,王××被董××抓伤双手,张××使用警用催泪剂。民警在执法中均穿警服。
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系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辅警。2015年4月23日13时许,其与民警张××一同到南口公交车站出警,张××向一名叫董××的男子出示工作证请他配合执法,董××拒绝欲跑,其与张××将董××强制带上警车。到派出所后,董××情绪激动,下车后挥拳打向张××,其与支援民警配合将董××带至询问室。董××用身体反抗,不受控制,其去取警用约束带,回来后董××仍用手脚乱打,后张××使用警用催泪剂将该人控制。民警王××在控制过程中双手被董××抓伤流血。
6.证人杜××的证言证明,其因董××对其敲诈勒索报案。2015年4月23日13时许,张警官等人开车带其至883公交车站,董××出站后,张警官向他出示证件,董××情绪激动要走,后被带上警车。董××在南口公交车站和派出所都不配合执法。民警在执法中均穿警服。
7.接报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23日,杜××报警称被他人敲诈勒索。
8.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23日13时许,民警经出示工作证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车站将涉嫌敲诈勒索的董××传唤至南口派出所。董××不予配合,有拒绝、阻碍、抗拒行为。
9.监控录像显示,2015年4月23日13时23分至28分期间,被告人董××在南口派出所询问室内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强行反抗挣脱出询问椅后躺倒在地,对民警有辱骂、踢踹行为,并在此过程中抠抓其中一名民警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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