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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男,1993年5月7日出生。
被告人李×1,男,36岁(1979年6月20日出生)。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2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1,男,40岁(1974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男,51岁(1964年5月18日出生)。曾因赌博于2006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被羁押,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2,男,52岁(1963年3月7日出生)。曾因赌博于2005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07年2月16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博武,别名王宇,男,25岁(1989年9月25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1,男,23岁(1992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卢×1、王××、李×2、王博武犯赌博罪,被告人冯×1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2015年6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静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1伙同被告人卢×1、王××、李×2、王博武、冯×1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烤功夫饭馆内组织张×1、郝××、阚××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8.4万余元及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3万余元。
二、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冯×1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一美甲店内因琐事与甄××发生争执后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冯×1将甄××头面部打伤。经鉴定,甄××本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1、卢×1、王××、李×2、王博武、冯×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冯×1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请求判令冯×1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23365.2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32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同时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冯×1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其向本院提供了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李×1、卢×1、王××、李×2、冯×1均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王博武虽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未以放贷的方式向参与赌博的人提供赌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冯×1表示对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赔偿,但现在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冯×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1在赌博案件中系从犯,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冯×1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1伙同被告人卢×1、王××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烤功夫饭馆内组织张×1、郝××、阚××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李×2明知被告人李×1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场地费。被告人王博武、冯×1明知被告人李×1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赌资并收取利息。2015年1月8日,民警当场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8.4万余元及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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