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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660号(4)
一、被告人李×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先行羁押二日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博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先行羁押三十七日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冯×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冯×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一角九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相关款物(清单附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式宽人民陪审员张玉霞人民陪审员张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会        英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相关款物清单
一、人民币十七万五千一百元整;
二、赌具(牌九)一副、纸箱(“抽水箱”)一个、账本一本、对讲机(手台)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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