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昌刑初字第6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23岁(1991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同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霞、代理检察员张建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李秀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16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农民工之家”大院门口处,因行车之事,被告人周××与被害人阿××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周××用刀将阿××胸背部扎伤致肺破裂。经法医学鉴定,阿××本次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周××于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案审理期间,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周××与被害人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阿××的陈述,证人刘××、哈××、石××、汪××、李×1、赵××、张×1、李×2、杨××、张×2、李×3、邰×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其补充说明,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调取证据清单,流动人口登记簿,工作说明,押解说明,诊断证明书,照片,村委会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被告人周××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周××和被害人阿××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可依法对被告人周××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周××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阿××有重大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阿××虽对激化双方矛盾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重大过错,对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式宽人民陪审员赵惠云人民陪审员路玉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会  英  书  记  员  陈  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