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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8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严××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村东山西面馆内,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民警刘××、韩××及辅警实施拉扯、抓挠等阻拦行为,造成民警刘××及辅警孙××、郑××手臂皮外伤,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被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
被告人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于广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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