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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8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男,26岁(1989年3月20日出生),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4年10月,在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人张×1伪造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南邵镇、南口镇、十三陵镇、流村镇的人民政府印章;伪造北京市土楼华昌养殖场、北京市昌平区德力大酒店、北京市昌平金田农牧有限公司、北京市十三陵华日旅游观光园、北京东升铝合金加工厂、北京南口明光五金加工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伪造北京南口欣辰门窗有限公司、北京亿豪创展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亿佳鑫博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2、赵××、李××、段××、宋××、董××、张×3、孙××、付××、陈×1、陈×2、杜××、高×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交易明细,汇款信息,账户信息,综合信息查询单,印章样本,营业执照样本,证明,营业执照,照片,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1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张×1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1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1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公章八枚,税务登记证六本,营业执照六本,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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