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昌刑初字第01197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先行羁押的七日已扣除。)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七十一元六角七分。
(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莹人民陪审员许艳平人民陪审员张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                洋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