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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7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男,19岁(1995年5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因感情纠葛问题,预谋将前女友冯××(女,27岁)杀害,遂于2014年2月28日准备好刀具,并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内撰写遗书后,用电话和短信方式以杀害冯及家人相威胁,要求与冯见面,后因冯及时报警,被告人邓××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犯罪预备,提请依法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因感情纠葛问题,预谋将前女友冯××杀害,遂于2014年2月28日准备好刀具,并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内撰写遗书后,用电话和短信方式以杀害冯及家人相威胁,要求与冯见面。后因冯及时报警,被告人邓××于当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邓××的供述,被害人冯××的陈述,证人邵××、尹××、池××、陈×1、陈×2、周××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遗书,手机通信通话记录,照片,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因感情纠纷,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剪刀一把,发还冯××;刀一把,发还陈×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娜人民陪审员张峰人民陪审员吴继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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