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昌刑初字第8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1,曾用名魏×2,1996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1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魏×1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253号××房间内,窃得王××现金人民币38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魏×1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2日,被告人魏×1家属对被害人王××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王××对被告人魏×1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1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于广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路思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