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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8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女,1988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商场H&M服装店内,趁销售员不备,盗走针织休闲裙1条;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高×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商场H&M服装店内,趁销售员不备,盗走针织上衣1件、短裙1条;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高×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商场H&M服装店内,趁销售员不备,盗走针织上衣1件、T恤衫1件;2015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高×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商场Forever21服装店内,趁销售员不备,盗走T恤衫2件、上衣1件、短裙1条;在H&M服装店内,盗走休闲外套1件。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高×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852.9元。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曹×、蔡×、史×、刘×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赃证物照片,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高×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法,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部分犯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许 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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