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刑初字第8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197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赵×酒后驾驶车牌照为京××××××的黑色福克斯牌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段二环辅路光明桥二层东环岛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赵×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
被告人赵×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又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