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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8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女,21岁(1994年6月13日出生);2014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丽平,北京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4月22日间,被告人袁×在北京市东城区其暂住地内,多次容留王燕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袁×于2015年4月22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暂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袁×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狄启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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