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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聋哑人),女,29岁(1986年3月26日出生),聋哑二年级文化;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单广央,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聋哑人),男,36岁(1979年4月22日出生),聋哑五年级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冉国颖,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姚×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单广央、被告人姚×及指定辩护人冉国颖、手语翻译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退休教师陈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40路公交车上(白纸坊站至木樨园站方向),在车厢后部,用手窃取被害人赵×1挎包内紫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600元;同日11时许,被告人王×伙同犯罪嫌疑人姚×在本市40路公交车(白纸坊站至陶然桥北站方向),在车厢前部,由姚×遮挡掩护,王×用手窃取张×挎包内的黄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652元。被告人王×、姚×后被抓获到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姚×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王×、姚×系聋哑人,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王×的辩护人认为,王×系聋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起获发还被害人,请求法庭对王×从轻处罚;姚×的辩护人认为,姚×系聋哑人,又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起获发还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5年1月29日10时许,在本市40路公交车上(白纸坊站至木樨园站方向),扒窃被害人赵×1挎包内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600元;同日11时许,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姚×在本市40路公交车上(白纸坊站至陶然桥北站方向),由姚×遮挡掩护,王×扒窃被害人张×挎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652元。被告人王×、姚×后被抓获,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物证照片,证实涉案赃款的数量、特征,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赵×1、张×。
2、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的前科、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姚×的身份情况。
3、被害人赵×1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10时许,其在本市40路公交车白纸坊站乘车,车开往木樨园站方向,当车到达木樨园桥北站其下车的时候,发现挎包里的钱包没了,随后到派出所报案。钱包是2014年12月份朋友送的,里面一直放着备用的1000多元人民币。2015年4月26日,其到派出所领取了丢失的钱包。
4、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10时50分许,其在本市40路公交车广安门内站上车去往陶然桥北方向。其一直在司机后排面对车门坐着,当车驶过陶然桥北站不久,一名自称是警察的男子将车拦停后随即上车,并问其是不是丢东西了。其检查后发现手提包内的钱包不见了,那名便衣民警带其下车,过了一会,民警拿着1个黄色皮质钱包让其辨认,其辨认出钱包是自己的,里面还应该有1600余元人民币。随后,其跟着警察到派出所,民警将钱包和人民币1652元交给其。
5、证人赵×2、颜×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1月29日11时许,侦查员赵×2、颜×在本市40路公交车白纸坊站开展工作,发现王×、姚×形迹可疑。当一辆40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时,王×、姚×在车前门上车,赵×2随即上车对二人进行跟控,颜×开车追赶。赵×2看见王×、姚×不断窥视乘客的财物,王×站在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长裤女子的右前方,与该乘客面对面站着,王×有个左肩下沉又抬起的动作,赵×2判断王×应该是实施了扒窃行为。赵×2站在姚×的身后,视线被姚×遮挡,不能判断王×是否得手。当车行驶至陶然桥北站,王×、姚×下车,赵×2也下车,并打电话让颜×追赶公交车询问事主。赵×2在跟控过程中,看见王×在马路中间交给姚×1个黄色折叠钱包,姚×从钱包里拿出一叠钱放在自己右侧裤兜里,并把钱包还给王×,过马路之后王×把钱包扔到路边一个工棚上,这时颜×打电话说有个黑色穿着女乘客的黄色钱包被盗,赵×2告诉颜×自己的位置后继续跟控。到陶然亭北站时,颜×赶到,与赵×2一起将王×、姚×抓获。随后,赵×2带着女乘客返回工地找到了钱包,女乘客辨认钱包正是自己丢失的,颜×从姚×右裤兜起获了人民币1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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